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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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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長 - 總務處 | 2017-05-08 | 點閱數: 1067

為因應搬遷至新校舍,舊有 A 棟個人所保管之財物請確實保管,以利事後搬遷安裝,若須報廢其基本條件: 1.須達耐用年限。 2.不堪使用(若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得依財產報廢流程規定辦理。               

  • 報廢請示單.doc
    1) 報廢請示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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