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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出納組 - 總務處 | 2025-07-28 | 點閱數: 9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7 月 10 日府教體字第 1140133889 號函辦理。

二.食品中毒病因物質及原因食品判明標準(附件一),包含細菌性食品中毒、天然毒食品中毒、化學性食品中毒及病毒性食品中毒,均詳載潛伏期及臨床症狀,對本校教職員工生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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