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1 月 9 日府教設字第 1130262610B 號函辦理。
二.花蓮縣公私立國 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游泳池使用費、學生活動費、齲齒防治或其他檢查費、電腦網路使用費及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收費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刪除蒸飯費收費項目。(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國民教育法修正將「教科書」修正為「教科用書」。(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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