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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3-01-11 | 點閱數: 15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84909 號函辦理。。

二、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1 月 10 日府教體字第 1120005376 號函辦理。

三、國教署前以 109 年 4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4825 號函(諒達),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 0.8 (含 0.8 )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四、爰上,請貴校落實正確視力保健觀念,以維護學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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