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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2-09-14 | 點閱數: 372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9 月 8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473 號函及本年 9 月 5 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111 年第 7 次會議」決議,因應變異株及疫情可能升溫影響,建議調整追加劑(包含現行單價及次世代雙價疫苗)接種間隔為「與上一劑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包含: 

1.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及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確診後亦需間隔 3 個月(84 天)後接種。

2. 12 歲至 17 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亦調整為與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二、依上開接種建議,自本年 9 月 12 日起追加劑接種作業調整如下:

1.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之間隔維持現行「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

2.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之間隔由現行「間隔 5 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

3.12 歲至 17 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由現行「間隔 5 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 3 個月(84 天)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4.確診後維持現行「自發病日起至少間隔 3 個月(84 天)後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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