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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2-05-24 | 點閱數: 153

1.旨揭密切接觸者匡列期間,調整為自確診個案發病前 2 日至隔離日止。

2.有確定病例職場可參考「COVID-19 確診個案與接觸者自主應變機制」,掌握密切接觸者並造冊,以利及時提供衛生主管機關並主動通知相關接觸者。

3.如貴單位依本府 111 年 4 月 13 日府教體字第 1110069799 號函訂定「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持續營運計畫」,請依最新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滾動修正。

4.因應疫情變化致策略即時變動,請貴單位防疫長及管理人員,隨時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 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應變整備計畫及持續營運計畫」及「最新政策資訊」項下查閱最新資訊,並同步調整相關因應措施。

5.檢附「COVID-19 確診個案與接觸者自主應變機制」及「密切接觸者名冊格式」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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