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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2-03-22 | 點閱數: 248

1.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3 月 16 日府人福字第 1110048200 號函辦理。

2.旨揭指引適用對象為 100 人(含)以上之公司/企業/公私立機構等(以下簡稱各機構);另各機構之應變組織或緊急聯繫網中增列「成立防疫專責小組」,並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督導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將防疫對策內化為自主應變管理之一環,於平時及疫情發生時均能快速反應,確保持續營運。茲因本次修正,已將公部門納入旨揭指引適用對象,爰函轉各機關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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