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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1-11-25 | 點閱數: 210

1.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另同條第二項略以:「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並於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單位應於系統提報環境教育計畫。

2.其餘詳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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