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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1-11-15 | 點閱數: 192

1.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11 月 15 日府教體字第 1100230473 號函辦理。

2.為穩定控制國內 COVID-19 疫情,各機關學校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

(1)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

(2)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應將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

(3)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簽奉核定,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機關學校應予以確實記錄。

(4)請依各機關學校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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