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5 月 29 日府教體字第 1080103083 號函辦理。
二、 | 請學校依據疾病管制署訂定之「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及「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加強腸病毒預防、重症前兆病徵、正確就醫及生病不上學等防治事宜。 |
三、 | 另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2 、 43 條規定,若貴校如有人員出現疑似流感、腸病毒(手口足症)症狀,應盡速協助其就醫及通報本縣衛生局;若有疑似群聚事件發生,亦請配合衛生局進行疫情調查、採檢等防疫措施並提供相關所需資料。 |
四、 | 有關上述群聚事件之處理相關規範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 )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或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防治措施/工作指引及教材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