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縣府 108 年 2 月 18 日府社婦字第 1080033407 號書函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實施方案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計畫精神為救急不救窮,提供「即時發現、及時協助」之服務,教師如發現學生家庭發生急難事項以致面臨三餐不繼者,經評估後即可請學生至學區內合作之愛心店家用餐(每人每份早餐上限 40 元、午晚餐上限 80 元)。 |
(二) | 本計畫補助對象適用急難事項非長期照顧,為避免福利依賴,如經評估學生有長期用餐需求,請依計畫附件「高風險及兒少保護通報說明」及「花蓮縣兒少福利資源簡表」轉介其他社福資源。 |
三、 | 辦理期程:若各年級導師發現有符合以上說明事項之學生,請洽總務處施宜廷主任,並辦理後續申請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