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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19-01-24 | 點閱數: 688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請各位同仁可以利用空餘期間,至環境終身學習(https://elearn.epa.gov.tw/)點選影片賞析,先行完成本年度 環境教育四小時的基本認證時數(尚未註冊同仁須先完成註冊流程)。

二、操作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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