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 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16-03-09 | 點閱數: 1486

花蓮市公所垃圾子車放置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 105年 2 月 26 日花市清字第 1050005362 號訂定

  • 花蓮市公所為服務轄內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各單位可經申請並奉市長核定後,於其單位內適當地點放置垃圾子車。
  • 垃圾子車放置後,各單位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並避免民眾將家戶垃圾丟進子車內。
  • 現行各單位所放置的垃圾子車,由各單位負責管理,損壞後由各單位自行購置或維修,本所只負責清運服務。
  • 子車內只能放置垃圾禁含資源回收物、事業廢棄物、廚餘及其他物品,一經發現,本所第一次開立勸導通知單,第二次再開立勸導通知單並限期改善(改善期間本市不再派員清運垃圾,將採不定時前往複查),第三次將垃圾子車拖回本市清潔隊不再放置,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第 50 條規定開罰。
  • 若經首長核准各單位願意施以資源回收物再教育課程 2 小時(需以公文檢送資源回收物再教育簽到簿、師資、成果相片等至本所),本市可再將垃圾子車放回,其勸導通知單次數可再重新起算,唯以一次為限。
  • 本注意要點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
:::
相關資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