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18-11-30 | 點閱數: 831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條及 107 年 11 月 26 日府教設字第 1070234711 號函辦理。

二、說明:

1.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2.請尚未完成 107年度環教時數老師可前往觀看。

 

:::
相關資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