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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本縣衛生局 115 年 9 月 11 日花衛健促字第字第 1150030868 號函辦理。 |
| 二、 | 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規劃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於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爰請各校加強宣導。 |
| 三、 |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提供民眾妥善處理電子煙之管道,國民健康署於全國各縣市設置電子煙回收桶。本縣共設置 34 處電子煙回收據點,包含 13 鄉鎮市衛生所(室)及北、中、南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民眾自主投遞電子煙;相關回收作業將配合修法進度辦理,持續至新法施行後 1 個月緩衝期屆滿。 |
| 四、 | 為擴大宣導效益,請貴校協助於所屬電子看板(跑馬燈)刊播下列宣導訊息,並得視版面及播放需求酌予調整:「電子煙回收!9 月 8 日起,請將電子煙投入指定回收桶,回收據點請至花蓮縣衛生局官網公告區查詢,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者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 五、 | 檢附「電子煙回收據點海報」及「電子煙回收據點名冊」各 1 份,供貴校參考運用。(如附件 2 、 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