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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09312 號函辦理。 |
| 二、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之附帶決議略以,各級學校針對學校老師與行政人員每學期應安排至少 2 小時的愛滋教育課程,對學生應安排至少 1 小時的愛滋教育時間;社區大學鼓勵每兩學期安排 1 次愛滋講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