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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3-06-16 | 點閱數: 122

1.旨案依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2 條辦理。

2.有關旨述共同培訓時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單位(機關)刻正辦理開課規劃與數位課程建置事宜;針對前述辦法第 13 條所定應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以及其他機關(構)或民眾參訓事宜,後續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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