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需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
(一) |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含 104 學年度以前) |
1、 | 臺北市國民中學 105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
2、 | 臺北市國民中學 104 學年度(含)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
3、 | 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 105 年度 7 月至 12 月任一月份之 1.戶籍謄本正本。 2.經原畢業國民中學用印之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
(二) |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
二、簡章下載處: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edunet.taipei.gov.tw/)(最新消息─高中職)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nse.tpmr.tp.edu.tw)
三、諮詢電話:
(一)台北市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林侑蓁小姐,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6344
(二)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宋秉錕主任、周衍甫教師,聯絡電話:( 02 ) 2874-9117 轉 1600 、 1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