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3月25日府客文字第1110061843號函辦理。
二、按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3條之規定,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三、花蓮縣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客家人口暨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公教人員比例一覽表內載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花蓮市)客家人口比例28.14%;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公教人員比例29%。
四、另通過110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之所屬人員辦理敘獎事宜,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客語能力初級認證者,嘉獎一次。
(二)通過客語能力中級認證者,嘉獎二次。
(三)通過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者,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