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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2-03-09 | 點閱數: 16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38日府人福字第1110046358A號函辦理。
二、1112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2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檢附修正條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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