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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1-12-22 | 點閱數: 255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1221日府教體字第1100260123號函辦理。
二、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學校工作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查詢下載,教育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學校工作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學校及幼兒園請調查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情形,登錄於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並適時更新備查;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請填列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或接種未滿14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2、花蓮縣政府將依據旨揭防疫管理指引,加強查核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及管制情形,並採書面抽查或實地查驗等多元方式辦理,查核頻率及抽查比例自訂。
(另為鼓勵學校工作人員儘速完成2COVID-19疫苗接種,建議可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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