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1月10日府人福字第1100227157號函辦理。
二、四十歲以上之下列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一月一日前屆滿為準:
(一)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人員。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
(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四)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
三、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及「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