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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1-09-22 | 點閱數: 44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916日府人訓字第1100188706A號函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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