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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1-07-05 | 點閱數: 50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629日府人福字第1100128141號書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9115日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基於保障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行政院前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以1092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同意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相關防疫工作人員,如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其辦理額外保險,保險額度最高限額新臺幣1千萬元,保險內容並由各機關自行規劃辦理在案。
三、為協助各機關為所屬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辦理相關保險,以保障其安全,使其無後顧之憂全心全力投入防疫工作,爰經協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旨揭保險方案資料,供參考運用。
四、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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