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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1-05-05 | 點閱數: 141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54日府教學字第1100086277號函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請欲參與遴選者於本(110)年521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送達遴選申請表20份、遴選志願表1份【單獨1頁,請勿裝訂於申請表中】及相關證明資料1份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辛金玉小姐彙辦。
三、志願表中「申請遴選學校」欄位請審慎考量填列,建議選填1所以上學校,如僅選填1所學校而未獲遴選致回任教師,請自行承擔結果。
四、第一任任期屆滿之校長,建議將原校列為志願之一。
五、第二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若未能順利遴選至新校時,因聘期未滿,仍回原校履行聘約。
六、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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