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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1-04-20 | 點閱數: 385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420日府教學字第1100073933號函暨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4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38347號函暨109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會議提案辦理。
二、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3點規定,教師兼任導師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次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規定,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三、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次依銓敘部1071024日部銓二字第10746582591號函略以,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核派代理職務之首日如為下午半日或其代理結束之末日為上午半日,得計算為0.5個工作日(按:相當於上班4小時),並據以按比例計算代理期間之代理加給。
四、據上,現職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連續10日以上,於連續代理日數之首日下午半日或末日上午半日,始得計算為0.5個工作日,據以按比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考量導師職務加給發給,係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者為限,是以,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實際代理日數半日,雖未達一日,仍有擔任導師工作之事實。基於維護教師權益及衡酌各項職務加給公教衡平性考量,參照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有關連續代理期間採計始()日半日之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依實際代理日數覈實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惟如連續代理期間首日下半日及末日上半日得併計為1日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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