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2月10日府教課字第1090244718號函辦理。
二、報名資格如下(三項皆須符合):
(一)大學學歷: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語言證:取得閩南語中級以上能力證明,包括
1、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中級以上能力證明。
2、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B1級(含)以上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
3、前點2.資格之認定,以經辦理閩南語認證考試單位自行對照CEF架構,將相關研究、報告公告於其官綱,證明所辨認證考試及合格證書符合CEF Bl級(含)以上之公認標準,供機關學校或民眾參考運用者為限。
(三)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者(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已有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者。
2、取得修畢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