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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0-10-08 | 點閱數: 38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107日府人任字第1090192125A號函暨原住民族委員會109926日原民人字第10900545901號函辦理。
二、另依修正後原民特考考試規則規定,自11011日起,報名原民特考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11311日起,報名原民特考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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