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 109 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辦理。 |
二、 |
重申,各組競賽員報到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需可辦識 為本人照片之健保卡、在學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學生證或 駕照、教師證其中一項),證件所附照片,足以為承辦學校 報到處工作人員辦識之用,若有身分疑議或證件未帶齊等情事,得先由承辦學校拍照以備後續查驗,並由競賽員或各校代表教師、各單位領隊簽署切結書(如有需求,請洽服務台工作人員協助辦理)。 |
三、 |
配合全國語文競賽規定,對競賽有異議者,請於各該項該組競賽項目結束後 1 小時內,請由各鄉(鎮、市)領隊或學校代表填妥秩序冊中所附之「申訴單」,詳細申訴理由後交至服務台,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 |
四、 |
本注意事項內容與歷年辦理方式有重要異動或重要規定,業 於電子檔內以紅字粗體字樣呈現,請詳閱後依規定辦理。 |
五、 |
靜態競賽項目各組之競賽員皆須全程佩戴口罩;動態競賽項目各組之競賽員,上臺競賽期間得不佩戴口罩,競賽結束下臺後應立即戴上口罩。 |
六、 |
非競賽員進校須佩戴口罩,量體溫前請填「個人健康狀況聲明切結書」,填妥後繳交給工作人員。 |
附件:「花蓮縣 109 年語文競賽」競賽員注意事項及防疫措施處理原則各 1 份,請務必轉知所屬競賽員及其指導老師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