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本甄選作業分 3 階段(詳如附件),說明如下: |
(一) | 推薦階段:各校於本(105)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
(二) | 初審階段:各縣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及國私立高中職之 3 所中心學校於本(105)年 8 月 15 日前完成,並於本年 8 月 31 日前提送臺北市立大學參加決審作品。 |
(三) | 決審階段:教育部於本(105)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 |
四、 | 參加甄選獎勵: |
(一) | 凡經本縣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複審推薦參加決審者,核予本縣獎狀 1 紙。 |
(二) | 甄選參加證明:凡參與決審者,由決審辦理單位發給甄選參加證明。持有證明並符合資格者,可優先獲推薦參與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觀察課程講師之培訓。 |
(三) | 獎狀:特優、優選及佳作者,均可獲頒教育部獎狀乙幀。 |
(四) | 稿酬:特優者每件作品最高可獲新臺幣壹萬元,優選者每件作品最高可獲新臺幣伍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