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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9月16日府政預字第1090184263號函暨法務部廉政署109年9月14日廉防字第10905007090號函辦理。
二、中秋期間,同仁如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