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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生活動組 - 學務處 | 2020-09-02 | 點閱數: 436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00427 號辦理。
二、 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 109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三、 隨文檢附法規一份(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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