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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研究發展組 - 教務處 | 2016-05-04 | 點閱數: 788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4 月 2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50040254 號函辦理。
二、為期教專評鑑之規準與時俱進,有效導引教師之評鑑實踐,教育部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 105 年 2 月
15 日臺教師(三)自第 1050018281 號函發布)內容,於 103 年著手修訂 101 年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規準」,今完成旨揭規準( 105 年版)之修訂並發布。
三、教專評鑑規準自 96 年發布迄今,配合實務運作需求逐步修訂,依發布時間分為 96 年(第 1 版)、 101 年(第 2 版)、 105 年(第 3 版)三階段,前二階段發展重點如下:
(一) 96 年:委請學術單位研訂,參考國外教師評鑑規準,並基於共通性與具體可行原則,以中小學教師「專業
能力」為核心,採取「層面—指標—參考檢核重點」為架構,計 4 個層面、 18 項指標、 73 個參考檢核重點。
(二) 101 年版:依據教專評鑑 6 年的成效檢討,經問卷調查,邀請學校代表修訂草案,再邀請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意見修訂發布。修訂理念有二:
1、秉持學生學習中心理念,改從學生學習角度思考規準文字的鋪陳。
2、著眼於教學現場教師,需要更明確且具體解讀的規準文字,以建立評鑑規準共識,爰於「層面—指標—參
考檢核重點」三層架構下,增列「參考檢核重點」的「內涵說明」與「修訂理由」,計 4 個層面、 18 項指標、 69 個參考檢核重點。
四、本案規準( 105 年版)邀請學校代表與學者專家組成錨定小組完成修訂,主要特色包括:

(一)依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勾勒的理想教師圖像,聚焦於教學與學習,具體描繪學習為中心的教師專業表現行為。
(二)基於專業、簡明、可行與有效之原則修訂規準:
1、將 c 層面研究發展與進修及 D 層面敬業精神與態度整合為專業精進與責任,計分 3 個層面、 10 項指標、 28 個
簡核重點。
2、依據證據本位原則,增列「評定等級與行為描述」,針對「推薦」、「通過」、「待改進」等 3 個表現等級,適切提供表現行為描述,引導教師逐步精進個人的專業能力與表現。
(三)數位化專業成長規劃:利用網站分析功能,以「檢核重點」為分析單位,具體引導教師專業成長重點,並
輔以數位化專業成長資源。
五、鼓勵 105 學年度參與教專評鑑學校採用 105 年版規準,俾利評鑑人員上傳評鑑歷程資料,經網站以數位分析功能,歸
納教師與學校專業成長重點,主管機關據此規劃並辦理專業發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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