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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0-06-15 | 點閱數: 55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612日府政預字第1090113356號函暨法務部廉政署10969日廉防字第10905004370號函辦理。
二、端午期間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請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另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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