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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0-04-08 | 點閱數: 62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47日府教學字第1090056245號函暨教育部1093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4120號函辦理。
二、除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國()
()參加政府遴選出國進行之教學研究,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政府專案許可。
()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競賽,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通過公費留學考試,須出國就讀,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因公務或業務特殊需求,需參與國際事務,無法透過視訊會議處理,經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政府專案許可。
()因國()外親屬有特殊情形,須出國()處理,或其他基於人道考量或重大權益保護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前五款以外,其他基於公益而有必要之情形,經報教育部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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