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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129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39日府教學字第1090041865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3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25475A號函辦理。
二、各校因疫情停課期間,學生家長如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應協助出具停課證明,以利其向服務機關(構)學校請假。
三、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規定,謹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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