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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0-02-12 | 點閱數: 48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211日府人訓字第1090023786號函暨教育部10927日臺教人()字第1090019286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26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5號函規定,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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