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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0-02-10 | 點閱數: 61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27日府人訓字第1090021840號函暨教育部10925日臺教人()字第1090017849號函辦理。
二、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合先敘明。各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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