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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0-02-03 | 點閱數: 49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131日府人訓字第1090017893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1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三、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四、檢附疫情指揮中心本年1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1份供參。
五、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六、各級學校教師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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