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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月31日府教學字第1090014326號函暨教育部109年1月20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06122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及第14條,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458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詢,第4-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