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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10-03 | 點閱數: 73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102日府人訓字第1080220841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101日總處培字第1080044696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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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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