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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09-10 | 點閱數: 60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829日府政行字第1080168811號函暨內政部108822日內授移字第1080932712號函辦理。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1088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發布定自10891日施行在案。
三、自兩岸條例1089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取代原先之「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通報原則如下:
(一)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
(二)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三)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
(四)縣(市)長送交內政部。
(五)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四、另查兩岸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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