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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輔導組 - 輔導室 | 2019-07-05 | 點閱數: 672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28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80093098 號函辦理。
二、重點摘述如下:

(一)勞動部於 108 年 3 月 5 日公告訂定「認定十五歲以 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人員」。

(二)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略以:「主管機關對下列 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 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十、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三)爰上,有關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 少年,倘接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 60%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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