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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06-03 | 點閱數: 55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531日府政預字第1080107775號函暨法務部廉政署108530日廉防字第10805004270號函辦理。
二、端午期間,公務員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關說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第11點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主動備忘登錄,共同建立公務員保護機制,杜絕不當餽贈、關說、應酬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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