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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05-02 | 點閱數: 62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51日府教學字第1080085740號函暨嘉義縣政府108430日府教學字第1080084632號函辦理。
二、自103年度起,經「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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