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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04-11 | 點閱數: 94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410日府教學字第1080070033號函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49日北市教人字第10830326672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三、臺北市關渡國中、至善國中、五常國中、桃源國中及大理高中國中部為臺北市共聘正式教師主聘學校,倘有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所遺職缺仍須執行共聘教師制度。
四、臺北市市立芳和實驗國民中學目前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附設之東區特教資源中心承辦國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業務,介聘至該校之特教教師為巡迴輔導班編制,須辦理資源中心行政業務(含寒暑假)或視需求支援臺北市國中他校。
五、臺北市市幸安國小、文湖國小、大同國小及景興國小為臺北市多校支援巡迴教師中心學校,倘有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所遺職缺仍須執行多校支援巡迴教師計畫。
六、檢附臺北市巡迴教師計畫及服務守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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