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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04-09 | 點閱數: 205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329日府人訓字第1080061335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326日總處培字第1080030180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由各機關衡酌是否合併計算,如經合併,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經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並請各機關依規定覈實審認加班事實。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三、考量前開加班採計方式變更,涉及各機關差勤管理系統及作業方式之調整,積極預為因應並配合編列相關經費支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於10810月瞭解各機關差勤系統整備情形後,再行研議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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