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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03-22 | 點閱數: 76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322日府教學字第1080057910號函暨新竹縣政府10832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2664號函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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