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08年2月22日蓮文視字第1080001698號函暨文化部108年2月13日文藝字第10820044995號函辦理。
二、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為輔導推動該業務,文化部爰開辦講習課程(基礎、進階)培訓執行人員,上課時數可計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
三、貴如有預計辦理公共藝術或現正辦理中之承辦人務必參加,以利業務推動。
五、相關問題請洽本案聯絡窗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張小姐,02-23919394轉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