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標準:(一)學期成績( 107 學年度上學期):大專、高中職 65分以上,國中 60分以上;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無操行分數者摘錄老師評語)。國中生須附向學校申請有智育平均分數之成績
單,否則不予受理。(註:申請人數超過錄取名額時,以智育平均成績高低排序錄
取。)
(二)領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符合資格者,可於108年3月8前同教務處註冊組許老師領取相關申請表件或參看網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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